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理财规划师考试管理中心,英文全称是Financial planner examination management center
第二条 理财规划师考试管理中心是理财规划师的行业组织。
第三条 本中心的宗旨是服务、监督、协调,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,服务本会会员,监督会员执业质量、职业道德,协调行业内、外部关系,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,促进行业健康发展。
第四条 本中心依法接受社团署和工商税务署监督、指导。
第二章 职责
第五条 主要职责:
(一) 审批和管理会员,办理理财规划师注册;
(二) 拟订理财规划师的准则、规则;
(三) 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,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;
(四) 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;
(五) 组织业务交流,开展理论研究,提供技术支持
(六) 开展理财规划师行业宣传;
(七) 协调行业内、外部关系,支持会员依法执业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;
(八) 代表理财规划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;
(九) 办理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。
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,可申请为团体会员。凡参加理财规划师的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,为个人会员。
第七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:
(一) 本中心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 对本中心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;
(三) 参加本中心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;
(四) 参加本中心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;
(五) 获得本中心提供的有关资料;
(六) 通过本中心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;
(七) 监督本中心工作,提出批评和建议;
(八) 监督本中心的会费收支;
(九) 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中心。
第八条 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遵守本中心章程;
(二) 执行本中心决议;
(三) 遵守本中心纪律;
(四) 接受本中心的监督;
(五) 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六) 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;
(七) 自觉维护理财规划师职业声誉,维护会员间的团结;
(八) 承担本中心委托的任务。
第九条 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七条除第(一)项以外的其他权利,承担本章程第八条除第(六)项以外的其他义务。
第十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,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,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。
第十一条 会员管理办法,由本中心常设执行机构拟订,经理事会批准执行。
第十二条 对理财规划师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境内、外有关知名人士,经有关方面推荐,由理事会批准,可授予本中心名誉会员称号。
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
第十三条 本中心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,由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,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.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、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,其产生办法 , 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。
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 制定、修改本中心章程;
(二) 选举理事;
(三) 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;
(四) 审议、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(五) 制定、修改会费管理办法;
(六) 审议理事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 / 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 / 2 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。
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有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2/3 以上出席,并经到会会员代表 2/3 以上表决通过。
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。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,理事可以连选连任。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,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其职权是:
(一)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二)选举常务理事会成员;
(三)选举领导成员;
(四)聘任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;
(五)增补或更换理事;
(六)审议常设执行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;
(七)审议、批准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;
(八)审议、批准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;
(九)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、副会长若干人、常务理事若干人。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。
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。
第十九条 如果理事、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,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,经理事会批准,予以更换或增补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/3 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 1/2 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。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/3 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 1 / 2 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。
第二十二条 会长代表中心,召集、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监督、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。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。
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
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设秘书处,为本中心常设执行机构。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、决定,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。
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设秘书长一人、副秘书长若干人。
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,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。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,由秘书长提出方案,理事会审议批准。
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。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,对理事会负责。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。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,对理事会负责。
各专门委员会、专业委员会的设置、调整、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,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,由秘书长提出方案,理事会批准。
第八章 经费
第三十条 本中心经费来源为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;
(五)其他收入。
第九章 附则
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,经会员代表大会 2/3 以上会员代表通过。
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总部设在香港 , 秘书处设在北京。
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2014-11-14